《拍賣法》第56條規定:
拍賣人可以與委托人約定傭金的比例。 委托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,拍賣成交的,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%的傭金。拍賣未成交的,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;未作約定的,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。
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。